記者陳啟明/台北報導
台北一名李姓男子20年前與太太離婚,拋下兩名幼子後音訊全無,全家人都以為他死了,沒想到日前突然「復活」,但不是為了想見孩子,而是因為自己年紀大了,想到自己還有2個孩子,提告要求他們每月給付扶養費6000元。台北地院審酌李男確曾短暫照顧小孩,但兩子月收入僅萬餘元,經濟狀況不佳,判他們每月各給付扶養費1000元。
▲法官審酌判2子需付每月1000元扶養費。(圖/翻攝google map)
判決書指出,長子表示,爸爸跟媽媽離婚前就沒住在家中,對他的印象停留在5歲前,只記得名字,直到接到法院文書,才知道爸爸還健在。長子又說,幼時罹患腎臟病住院,久病未癒,從未見過爸爸來醫院探視,也沒有接受爸爸照顧的記憶;次子則直言,「對爸爸完全沒印象」。
兩子均指出,月收入僅萬餘元,扣除租金、水電費5、6000元,連媽媽都快養不起了,根本沒有能力養爸爸。
法官調閱相關資料,稅務明細顯示長子近3年所得9萬2953元,次子為0元;學歷方面,兩人僅國中畢業;工作而言,兩人都是臨時工;財產部分,均無房子、車子、股票、存款,堪認經濟拮据。
法官指出,李男與妻分居即未履行照顧子女義務,小孩重病四處求醫,也未返家關心、探視或照顧,等到20年後提告,才讓兒子知道他還活著,因此就算兩子有直系血親扶養義務,也可減輕。
法官認為,兩子經濟窘迫,符合民法「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亦可減輕扶養義務,在雙重減輕下,判兩人每月各給付1000元扶養費,直到爸爸身故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