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英婷/台北報導
為讓全天候照護失能者的住宿型機構在設立、組織與管理上有法源依據,立法院社福與衛環委員會今(25)繼續審查《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草案,部分條文達成共識,包括機構法人登記財產總額及該法人所設立機構之年度收入達3千萬以上者,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機構法人財務報告也須主動公開;新設的住宿型機構須以法人形式設立,非公益性質社團法人則可營利等8條文。但對長照機構法人管理及監督,機構財團法人董事會組成及對公益監察人、機構法人捐贈規範及罰則等重點條文,仍未有共識,保留送協商。
衛環委員會12日進行審議時,該草案最大爭議為「空白授權」,即第四條規範「達一定規模」的機構由中央主管機關管理監督,但多位立委抨擊界定模糊,衛福部今改擬為「600床以上長」照機構由中央管理。綠委吳玉琴指出,目前最大的長照機構規模約為500床,不解600床從何評估而來。衛福部雖回應一個業者可能同時不只有一間機構,但立委認為仍難清楚界定地方與中央權責,因此該條文再保留討論。
▲立院今審查《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衛福部長陳時中期許儘速通過。(圖/資料照)
而有關董事會組成部分,草案規定組成人數為7人至17人,朝野立委擔心董事會成員規範若不夠嚴謹,恐導致決策由資方把持,由於未能達成共識,因此也保留討論。
至於民間團體憂心草案開放讓大資本、壽險業可以進場經營長照機構,恐導致長照「營利化」,衝擊長照品質。衛福部長陳時中表示,財團法人的長照機構依規定不能營利,而針對非公益社團法人要求要求一定提撥盈餘,確保法人可以適當營運。再者,雖然並不反對讓更多資本投入長照,但壽險投資事業有5%以上獲利規定,因此在這樣的門檻裡,應該不會出現壽險業立即進入長照市場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