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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使用低汙染車輛 電動機車明年起免徵使用牌照稅

記者張之謙/台北報導

為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扶植國內電動車相關產業與實現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立法院今(14)日三讀通過「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電動機車自明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得免徵使用牌照稅。此外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也一併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

依現行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至 107年1月5日。目前各地方政府均免徵該等車輛的使用牌照稅,不過由於施行期限即將屆滿,行政院基於產業發展考量,認為有繼續延長免稅期限的必要,因此提出修正草案。

立法院也於今日三讀通過該草案,三讀條文明訂,延長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至110年12月31日止,同時增訂電動機車自明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得免徵使用牌照稅,首度納入大馬力HP12.1以上電動機車,目前有8.37萬輛低於12HP(英制馬力)或12.2PS(公制馬力)的電動機車屬免徵牌照稅車種。

依經濟部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延長電動車輛免稅措施4年,預計增加電動汽車5795輛,電動機車17萬1千輛;增加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稅收45億元,扣除貨物稅、使用牌照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之稅收損失37億元,整體稅收增加8億元。

此外,現行條文規定,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的交通工具,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免徵使用牌照稅,但每一團體和機構以三輛為限。本次三讀條文則增訂,若是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者的社會福利團體與機構,經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可以不受三輛的限制。盼藉此增加對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者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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