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啟明/屏東報導
屏東一對夫妻去年協議離婚,因育有一名10歲大兒子,但2人都想爭取子女監護權,但由於陳男曾因憂鬱症有出現跳樓及割腕等行為,雖經治療後有所改善,但法官衡量親子間的互動情況後,認為監護權歸母親對孩子比較有利,陳男每月應支付6千5百元子女扶養費給廖女,可上訴。
▲法官將監護權判給母親。(圖/示意圖非當事人 資料畫面)
判決書指出,廖女與陳男去年協議離婚,2人育有一名10歲大的兒子,廖女以陳男曾離家數年,與孩子疏離,且有跳樓、割腕等尋短記錄為由,希望法官能將孩子的監護權判給她。
陳男則強調,他有能力照顧孩子,還有母親及舅舅可以從旁協助,親職能力遠比只能獨自照顧孩子的廖女強。
法官認為,陳男的憂鬱症經治療後雖有改善,但根據過去親子間的互動情況,廖女的親職能力明顯優於陳男,基於未成年子女利益考量,監護權歸母親是比較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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