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新北市某國中一名音樂老師曾女,3年前懷疑一名男學生不想上課,假裝肚子痛躲進廁所,竟命令班上同學拿殺蟲劑將男學生從廁所裡「熏」出來,結果男學生臉上被噴到殺蟲劑後,導致其眼角膜上皮糜爛。最高法院考量受傷學生已全康復且曾女多次道歉且引咎離職,將她判處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確定。
據悉,曾女擔任教職逾20年,曾獲選為優良教師,屢獲嘉獎;判決書指出,2014年2月13日下午2點多,7年級一名金姓國中生遲遲未至音樂教室上課,曾老師聽聞金同學正在上廁所,認為金同學假借腹瀉名義逃避上課,因此將殺蟲劑交給班上的吳姓及林姓2名同學,指示2人去金所在的廁所隔間門縫或上下空隙噴灑,逼使金返回音樂教室上課,但曾女卻沒有叮嚀學生不可對金直接噴灑,吳、林在教室旁走廊,已見到金同學已走出來,吳卻將殺蟲劑往金的臉部噴灑,造成金的雙眼角膜上皮糜爛受傷。家長氣憤提告。
曾女被告後,辯稱只是希望學生能「對著廁所噴,把金同學逼出來」;吳同學則表示,他覺得很好玩,只是一心想要把老師交付的任務完成;高院認為,曾女疏忽沒有告誡學生不可以拿殺蟲劑直接噴臉,成立過失傷害罪,考量她多次向受害學生與家長道歉,引咎離開任教的學校,加上金生眼部傷勢已康復,沒有任何後遺症,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