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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條例三讀 賠償金資格擴大、申請期限再延4年

記者張之謙/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26)日三讀通過《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將賠償金申請期限再延長4年,申請資格也由原本僅限受難者擴大到受難者或其家屬皆可提出申請。

此外,原條文規定因二二八事件所致造成死亡、失蹤、傷殘等,可申請賠償金,本次三讀條文則將「傷殘」修改為「受傷或失能者」。

而國民黨立委廖國棟則提案,應增訂若受難者在二二八事件中有不動產損失,政府也須賠償返還,但經表決後遭否決。

廖國棟批評,他提案政府要返還過去不當拿走的土地等不動產,民進黨竟然反對,根本是精神分裂,「我實在想不通,民進黨的朋友到底要如何面對這些二二八事件的受難者。」如果只有名譽回復算什麼,聊勝於無,民進黨根本就是心虛。

國民黨立委廖國棟提案要求,增訂對受難者在二二八事件時遭受不動產損失,也應納入賠償範圍,遭表決封殺。廖國棟批,民進黨高喊要回復轉型正義,做的卻只有名譽回復,「這算什麼、聊勝於無」,政府應該正視這些受難者的實質損失,不管是精神的、實務的應該要支持,民進黨今天反對這項提案,就是「打假球」、「精神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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