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高雄一名67歲的陳姓男子和小他24歲的張姓女子交往多年,交往期間陸續替女方還清20萬元貸款,不料,張女於前年8月提出分手,陳男一氣之下竟拿汽油潑灑張女,再點火將她活活燒死。高雄高分院今(22)日維持原判,仍依殺人罪判他處無期徒刑。可再上訴。
▲圖/翻攝畫面
判決指出,2016年10月17日,陳男以要到屏東向弟弟借車為由,要求張女騎機車載他,沒想到兩人卻在路上因金錢問題發生口角衝突,陳男一氣之下便拿出裝有汽油的寶特瓶,環抱架住女方後朝她潑灑汽油,最後再以打火機點燃,將她活活燒死,就連陳男自己也受到波及。
警消接獲通報後趕赴現場,立刻將火勢撲滅並將兩人送醫,陳男前胸及左手有18%灼傷,張女則因體表面積63%三度灼傷,搶救9天後仍不治身亡。高雄高分院今日維持原判,仍依殺人罪判他處無期徒刑。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