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小王」陳姓男子與已婚張姓女子發生婚外情,在張女懷孕6週時,仍與她發生性行為,造成胎兒流產,張女丈夫得知後,憤而提告求償,高院近日判陳男須賠償70萬元,並在四大報登報道歉,全案確定。
▲示意圖/pixabay
判決指出,張女和丈夫陳姓男子於民國101年結婚後,育有1女,但與張女同公司的「小王」陳男於103年12月至104年4月,與張女發生10次性行為,陳男指控小王在104年3月時,與懷孕6週的妻子發生性行為,造成胎兒發育不全,最後只能進行人工流產,讓陳男無緣見到未出世的孩子。
原本陳男要求張女與小王簽立切結書,要兩人承諾不再來往,若違反就要接受法律制裁,並登報道歉,但兩人簽約後卻沒有遵守約定,仍持續保持聯繫,陳男得知後憤而提告,向小王求償100萬元,並要求他登報道歉。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小王」賠償20萬元,並在四大報登報道歉,全案經上訴到高院後,法官審酌小王財力後,改判小王多賠50萬元,一共賠償陳男70萬元,並須在四大報登報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