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香港一名許姓女子嫁來台灣十幾年,前幾年被紀姓丈夫發現,竟與子女學校的外籍教師用中、英文互傳鹹濕郵件,包括「But I think normal position already hot, so if different position will me to hot to us!!(我們正常的體位已經很火熱,所以不同的體位會讓我們太火熱)」、「可以嘗試69」等;之後又發現許女與另一男子約在香港見面,氣得求償250萬元;最高法院支持歷審見解,認為許女的鹹濕對話,已破壞婚姻圓滿幸福,今(23)日駁回上訴,判許女須賠償紀男30萬元確定。
▲外遇情境示意圖。(圖/路透社/達志影像)
紀男提告主張,妻子許女與2個子女就讀台北歐洲學校的「J」姓男外師,有不正常交往關係,2人以電子郵件聯絡、相約出遊,甚至發生性行為。其中在2011年11月28日、29日,2人有多處露骨對話,一開始先由「J」師詢問許女「你要我從後面X進去嗎?」許女答「你不是指肛門吧?哈哈」外師回答「不是,我是說狗爬式」;2人接著論及想嘗試的新體位,「J」師問「甚麼體位你想嘗試?69」許女接話「69的姿勢太火熱了」、「可以嘗試69」等;而許女也對「J」師真情告白表示「我想我是因為你而覺得興奮」、「當你不在我身邊的時候,我不想要談論性愛」;許女還多次傳送自拍照給「J」師,「J」師則回覆「I like it.You look good too beautiful for me」等語。
此外,2012年間,許女又與另一「F」男寄發電子郵件,雙方相約在香港見面,F男在信件中回覆「DEAR 、HUG、Miss u then」,認為2人也有不正常交往,主張許女違背婚姻忠誠義務,侵害他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求償250萬元。
許女主張,丈夫提出的電子郵件,無法證明是她所有,何況是通姦,此外,電子信箱也可能遭他人盜用、假借其名義發送予「J」或「F」,即便屬她也已罹於時效,應予駁回。
歷審認為,這些電子郵件是以許女所使用,她無法舉證郵件長時間被盜用,認定郵件內容可證明許女與其他男子的互動,破壞婚姻圓滿及幸福,侵害紀男的配偶權;一審僅判賠10萬元精神慰撫金,二審加碼改判賠30萬元,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外遇情境示意圖。(圖/Shuttersto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