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涉入富商黃春樹擄人撕票案,遭判死刑定讞的黃春棋,眼見同案共犯徐自強從死刑改判無期徒刑,前年甚至獲判無罪確定後,黃以此作為「新事實、新證據」聲請再審,去年被高院駁回,黃春棋的律師提起抗告;最高法院認為,黃誤用更五審判決作為聲請再審的標的,高院卻仍駁回,裁定有重大違誤,今(30)日撤銷發回高院更裁。
▲當年警方帶的黃春棋重回案發現場挖掘屍體。(圖/資料照片)
最高法院指出,本件再審撤銷發回,主要是因為「程序」不合法發回,二審再審裁定是以「更五審」的二審判決為再審對象,但依刑訴法第420條規定,再審是以有罪的實體確定判決為對象,而黃春棋本件死刑案件,是經三審為有罪之實體判決,所以再審對象應為最高法院的實體判決,而非二審的更五審判決,所以才會將黃春棋的抗告撤銷發回,由二審再為適法的處理。
1995年9月,商人黃春樹遭綁架,被人押到汐止山區殺害棄屍後,家屬就接到7000萬元的勒贖電話,警方獲報後,將前往取贖款的黃春棋逮捕;黃春棋向警方供出「阿強」(徐自強)、「大胖」(陳憶隆)及「阿宏」是共犯,在黃春棋的指引下,警方尋獲黃春樹屍體,3天後宣布破案;同年10月,陳憶隆在雲林釣魚場被警方逮捕,陳憶隆供出第四名共犯是黃銘泉;檢方將尚未落網的徐自強及黃銘泉、以及已經落網的陳憶隆、黃春棋起訴,但同年12月,黃銘泉在泰國遭仇家殺害。1996年5月,陳憶隆、黃春棋一審被判死刑,1個月後,徐自強在律師陪同下主動投案。
▲當年警方帶的黃春棋重回案發現場挖掘屍體。(圖/資料照片)
2000年最高法院維持更五審判決,將徐、黃、陳判處死刑定讞。徐自強從一審到更六審都被判處死刑,但在司改會奔走下,更七審、更八審將徐自強改判無期徒刑,且因速審法規定,徐自強在2012年5月間自看守所釋放,更九審再判無罪,2016年獲判無罪定讞。共犯陳憶隆、黃春棋在徐翻案成功後,各自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以程序不合法,將黃春棋的抗告撤銷發回。(圖/記者潘千詩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