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是報稅月,台北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去年若有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以免漏繳挨罰,但若在大陸已先繳過稅,則已繳納的所得稅可自應納稅額扣抵。
▲去年若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以免漏繳挨罰。
台北國稅局指出,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因此,台北國稅局指出,最近查核時發現多起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漏未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導致造成補稅及處罰的案例。
國稅局官員指出,納稅義務人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時,應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納稅義務人在中國已繳納的所得稅,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不會產生所得重複課稅的情況,但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
舉例來說,民眾甲君申報綜合所得總額,包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的應納稅額為新台幣2萬元,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的應納稅額為1萬5000元,差額5000元就是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的應納稅額。意思是說,即便甲君在中國繳的所得稅超過5000元,但在台灣報稅時,可扣抵的稅額上限就是5000元。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因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仍應依法一併辦理申報,以免造成漏報該所得遭補稅處罰,並記得取具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送經海基會驗證,以免影響抵扣應納稅額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