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議會議長邱奕勝被控在桃園縣議會副議長任內詐領公款,二審判刑9年。高院更一審今(8)日改判邱無罪,另依詐欺罪判邱當時的曹姓女助理1年8月,另有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高院判決書指出,邱奕勝辯稱從未同意曹姓女助理以私人發票詐領公費,經合議庭調查曹女說詞,發現供述前後不一且有多處瑕疵,且並無其他補強證據證明邱奕勝犯罪,認定邱並非曹女共犯,改判無罪。
▲圖/翻攝自邱奕勝臉書
桃園地檢署指控,邱奕勝民國94年擔任桃園縣議會副議長時,為慶祝曹女訂婚,讓曹女選購LV包向議會不實請款,又自93至95年間,授意曹女以餽贈、慰問等名目,利用私人發票詐領副議長辦公室經費,全案犯罪所得新台幣72萬餘元。
桃園地方法院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邱奕勝8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曹姓女助理判刑3年8月,褫奪公權2年。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仍認定邱奕勝犯貪污罪,判刑9年並褫奪公權4年,曹姓女助理判刑4年,褫奪公權2年。
經上訴,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邱奕勝獲判無罪,更一審認定曹女利用邱不常進辦公室的機會,自行蓋用邱的職章,甚至冒用邱奕勝女兒為受贈人詐領公款,依詐欺罪判刑1年8月,另有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檢察官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