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台大畢業的陳姓男子4年前在阿帕契直升機特戰部服役出操時,李姓士兵駕駛割草車除草,造成操場一公斤重的營釘噴飛,擊中陳的小腿受傷,陳因肌肉纖維化,至今仍要復健,請求國賠。一審判決陸軍司令部須賠18萬多元,高院加碼改判賠57萬6901元確定。
法院調查,陳男於2014年間在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轄下的特種作戰指揮部服役,那年的11月4日上午11時許在武漢營區操場操課訓練,適巧除草人員駕駛除草車在鄰近草地進行除草作業,除草人員沒有注意草地上遺留營釘,導致營釘遭除草機掃飛後擊中他的右小腿,造成他小腿骨折、受傷,有遺症,請求賠償醫藥費、慰撫金、勞動能力損害。
高院認為,陸軍司令部因所屬公務員過失導致陳姓男子受傷,應負賠償責任,審酌陳男因傷勞動能力減損8%,連同醫藥費、就醫交通費、精神慰撫金,判賠57萬6901元,全案確定。
▲高院判陸軍司令部須國賠陳男57萬多元。(示意圖/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