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汪姓男子在2016年9月時透過交友軟體「愛情公寓」認識一名女網友,隔一個月後汪男帶著女網友回家愛愛,過程中汪男假藉使用手電筒照明,其實是在偷拍。事後汪男持性愛影片威脅女網友繼續發生關係,但女網友不從並提告。最終台北地院依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強制未遂判汪男11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
▲男子偷拍與女網友性愛過程藉此威脅。(示意圖/資料照)
根據《聯合報》報導,汪男在交友軟體上認識女網友,倆人之後到汪男住處做愛。過程中汪男騙女網友要利用手機手電筒照明,但暗地是在偷拍性愛影片,涉嫌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事後還持影片威脅女網友繼續跟他發生關係,若不從則將影片傳給女網友友人,女網友未就範,同時決定提告。
法院審理時,汪男坦承犯案並持25000元與女網友和解,法官認為汪男犯案後具悔意,故予緩刑宣告,為使他牢記教訓也判處100小時義務勞務,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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