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南一名50歲的蔡姓男子沒有合法醫師資格,卻租用一處民宅並開設「牙科」,以100至200元不等的金額替病患裝假牙、治療蛀牙,遭檢方起訴。台南地院認定他違反醫師法,最後判處他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須向公庫支付10萬元。
▲示意圖/資料照
判決指出,蔡男學歷為國中畢業,也沒有合法醫師執照,但他卻在台南市仁德區租用民宅,並於該處掛牌「牙科」看診,因有民眾檢舉,台南市政府衛生局去年11月會同警方稽查,當場查獲他正在為患者進行治療。
蔡男坦承,自2011年起無照替病患看診,每次以100元至200元代價幫對方裝假牙、磨牙等,共治療10次,收費1500元,台南地檢署依違反醫師法將他起訴。對此,地院考量他坦承犯行,最後依醫師法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判處他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須向公庫支付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