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中報導
台中市1名林姓女子,原本與陳姓男友論及婚嫁,卻在兩人訂婚後劈腿,陳男憤而提出分手,並要求林女返還聘金54萬餘元,台中地院認為,陳男因兩人婚約關係才贈與女方款項,後來雙方協議分手,判林女應還給男方全部聘金;全案仍可上訴。
據了解,兩人在2015年6月16日訂婚,並約好隔年4月27日,也就是林女生日結婚;陳男因未婚妻並無工作收入,遂陸續匯款資助她生活費,前後總計54萬6270元,還出資30萬元讓林女開服飾店;孰料,林女竟偷偷與其他男子交往,還在臉書發表曖昧貼文,內容提及「我知道如果我跌倒了,我還有你這一個避風港」、「接下來每一年,你的生日我都陪你一起,揪揪最愛你了。」等字句,兩人因此爆發口角衝突,陳男在2016年1月提出分手。
陳男事後將服飾店負責人更名,兩人並未再聯絡,林女也交了新男友;陳男對林女提出清償債務訴訟,不過法官認為,難以認定雙方以結婚為前提合意借貸,陳男未能獲得54萬餘元賠償金,他不死心再提返還婚約贈與物訴訟。
法官調閱LINE對話紀錄後發現,林女曾問:「那之前都算什麼?」,陳男則回:「之前是聘金啊!」,林女又回:「那就是待嫁的意思啊!」,顯見林女也認同,陳男長期匯給她的生活費,即是有婚約關係給的聘金,當初兩人分手時,她也將陳男資助的服飾店歸還;法官認定,林女在婚約期間與其他男子交往,理應返還陳男基於婚約而贈與的54萬6270元,全案仍可上訴。
▲林女訂婚後還劈腿,未婚夫追討聘金54萬餘元。(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