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吳姓女子因兒子與國小同班陳姓同學有爭執,公然在校門外辱罵陳童「不要臉」。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審結,依公然侮辱罪判處吳女拘役30日定讞。
▲示意圖,非當事男童/翻攝自pixabay。
高院判決書指出,民國104年7月間,吳姓女子的兒子與陳姓同班同學間有所爭執,吳女前往國小接兒子放學,在校門外的天橋樓梯處辱罵當時小學二年級的陳童不要臉。
陳姓學童挨罵後立即向母親哭訴,返家後也向父親吐露此事,家長進而向警方報案。目擊的林姓學童出庭作證指稱,看到吳姓女子指著陳童罵「不要臉、妳在瞪什麼」。
士林地方法院一審時,採信陳姓、林姓學童說詞,認定吳姓女子出言侮辱,而吳女當時已39歲,是具有相當社會經驗的成年人,不用理性處理紛爭,造成陳童因此事而有情緒障礙,所為損害不輕。
一審審酌,吳姓女子否認犯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故意對兒童犯罪的規定加重其刑,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
吳女上訴否認罵人,主張陳姓、林姓學童說詞前後不一,但高院承審合議庭審酌全案事證認為,陳童當時只是小學二年級學生,心智單純,沒有誣指吳女的動機與必要,比對相關證據,認為陳童說詞可信度極高。
高院合議庭認為,依經驗、論理、證據法則,足以認定吳姓女子辱罵兒童不要臉,一審判決的認事用法量刑均無不當,維持一審判決,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