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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閃成鐵證!穿情侶裝同進旅館 他勾把人妻判賠20萬

記者楊忠翰/新北報導

新北市1名王姓男子,先前與已婚的陳姓女子偷情,陳夫委託徵信社調查後發現,2人曾一同進出旅館,除立刻與妻子離婚外,還向王男提告求償;新北地院認為,王男與陳女穿著情侶裝,並一同牽手進出旅館,明顯已超越一般正常社交友誼,侵害陳女丈夫配偶權,判王男必須賠償2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陳女前夫指控,去年間,王男不但與妻子同遊台南及高雄,並且住在同1間連鎖旅館,還接連相約到日本、香港等國家遊玩,他才決定與妻子離婚,卻遭公司同事及親友嘲笑,甚至被冠上「烏龜」、「戴綠帽」等稱號,憤而提告求償70萬元。

王男應訊時則表示,他是在承包工程案件時結識陳女,雙方認識時間長達11年,互動原本就比一般朋友良好,不過大多只是吃飯聊天,絕無通姦一事,至於相約到香港、高雄等地旅行,均非兩人單獨出遊,而是遭到對方斷章取義,他感到十分無奈。

法官認為,王、陳2人前往台南及高雄旅遊時,曾一同牽手進出旅館及餐廳,還穿著相同顏色的情侶裝,雖然並無證據證明有性行為,仍已超越一般正常社交友誼,屬於不正常出遊行為,因此判王男須賠2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做愛、性愛、愛愛、嘿咻/pixabay

▲王男與陳姓人妻偷情還穿情侶裝,法官判他須賠20萬元。(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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