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翁仁賢除夕圍爐縱火燒死父母親友,造成6死4傷,二審遭判處死刑。最高法院認為,事關極刑重典,原判決有判決理由矛盾、不備等違法,今(31)日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翁仁賢。(圖/記者潘千詩攝影)
53歲的翁仁賢不滿父親偏心,民國105年2月7日除夕夜,在桃園市龍潭區自家,趁父母及親友共16人圍爐時,持汽油衝進屋內縱火,造成父母、2名姪兒、姪兒的妻子及看護共6人死亡,另4人灼傷,一審遭判死刑。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為,翁仁賢在家中餐廳唯一出入口縱火,以求同時殺害多人,心態兇狠,手段殘酷,泯滅人性。翁仁賢犯後無絲毫愧疚之意,更無悔悟之心,已符合公政公約所指「最嚴重之罪行」,判處死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翁仁賢縱火前,有親戚因為聞到汽油味外出察看,見餐廳起火後衝入火場救火而受傷,傷勢是否真的是因為翁仁賢的放火行為直接造成,是否構成殺人未遂,都有待釐清,今日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