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桃園報導
桃園市1名姜姓男子,2年多前沉迷職棒簽賭,一夜輸光120萬元,等同姜男3年薪水,他自是無力償還債務,2個多月後他與林姓組頭在街上巧遇,對方隨即將他押到咖啡館,並逼其簽下120萬元本票,再把本票轉給潘姓男子,由潘男以借貸名義追討,還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姜男應訊時表示,他與潘男並無債務關係,然而這筆債務是因賭博積欠,他主張「賭債非債」,訴請本票債權不存在;法院審理時,林姓組頭擔心被追究賭博罪,不敢出庭幫潘男作證,潘男也擔心犯下偽證罪,同樣不敢出庭應訊。
法官認為,倘若是一般借貸關係,持票人均可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不必繞一圈交給別人聲請,而且姜男提出簽賭帳號等資料,法官認定這筆債務確實為賭債,然而賭博是法令禁止行為,衍生的債務關係亦無請求權,就算形式上將賭債變更為借款,並要求債務人簽立本票或借據亦無效,判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於姜男免還這筆錢。
▲姜男積欠120萬元賭債,並被迫簽下本票,法官判免還。(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