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於慶璇/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男子阿雄(化名)經友人介紹下認識了一名未成年少女小花(化名),兩人隨即陷入熱戀,先後發生了7次性行為,事後遭小花父母發現,怒告性侵,但法院卻採信阿雄說法,認為第一次和小花發生關係時,並不知道她真實年紀,因次判處「第一次」無罪,另外6次則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判處6月,可上訴。
▲(示意圖/資料照)
家住台南的阿雄去年4月透過友人認識住在高雄的小花,當時小花剛滿14歲,兩人迅速地成為男女朋友關係,當月底就被阿雄帶回家,發生第一次性關係。之後又陸續在阿雄家、小花家及小花姐姐租屋處,發生共6次性關係,結果被小花父母察覺,怒告阿雄性侵未成年少女。
阿雄向法官指稱,兩人是合意性交,第一次發生關係時,並不知道小花才14歲,阿雄母親也說「看過她到家裡來2至3次,有問過她幾歲,她答17歲」。法官採信阿雄說詞,因此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共6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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