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因搶奪、竊盜等案被通緝的李俊良,前年在台中市遭警方圍捕時,為逃離現場竟近距離朝圍捕他的員警開槍,員警閃過沒被擊中。最高法院維持歷審見解,認為李男的行為挑釁公權力且對社會危害甚鉅,今(24)日駁回上訴,依殺人未遂罪判刑7年6月確定。
判決書指出,警方根據線報至李男躲藏的台中市北區展開圍捕,2016年3月31日清晨5點多,在育強街與錦祥街口發現李男現身,上前表明身分欲逮捕。李男趁隙轉身拔腿狂奔,4名員警緊追在後,李男持隨身手槍朝後方開槍,距離最近的謝姓員警看見李男掏槍,立即臥倒閃躲,幸運躲過子彈,李男順利逃逸,3週後才被補。
▲台中市北區育強街與錦祥街口。(圖/翻攝Google Map)
儘管李男否認有殺人故意,辯稱是槍枝走火,對於自己有沒有開槍「我也沒印象」,但檢方根據監視器,認定李男被圍捕逃跑,不慎跌倒,起身後手中握有槍枝並立即回頭開槍,不是誤觸槍枝板機,殺人犯行明確,依照殺人未遂、槍砲、妨害公務等罪嫌起訴。
歷審認為,李男明知自身為通緝犯,為避免警方逮捕,竟持槍朝警員臉部方向開槍,有致員警於死的不確定故意,李男的犯行直接挑釁公權力對社會危害甚鉅,且犯後沒有悔意,依殺人未遂罪判刑7年6月,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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