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怡靜/新竹報導
一名林姓男子去年接到教召令,卻為了躲避教召,遂先遷移離開戶籍地,但並未依照規定申報遷移後之住居所,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林男到案後坦承犯行不諱,新竹地方法院判林男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妨害召集處理罪,處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
▲林姓男子為了躲避教召,遷移戶籍地未依規定申報住居所,遭判3個月。(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法官認為,林男明知自己是後備軍人,依法應接受召集令之召集,卻在遷移離開戶籍地後,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本件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造成國防機關未能達成對兵役之有效管理,影響國家後備防衛機制之正常運轉,實屬不該;但考量林男事後坦承犯行不諱,態度良好,判林男依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妨害教育召集罪,處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
依《兵役法施行法》,教召集選對象為退伍8年內人員,採2年1訓,最多召集4次,每次5到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