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噁男朝女子後頸吐口水 律師辯稱「污辱人應該要從正面」

記者陳怡靜/台北報導

去年8月,王姓男子在台北市知名海鮮賣場「上引水產」購物,因人潮擁擠與張姓女子發生擦撞,一怒之下朝她後頸吐口水,並指控「妳對我性騷擾」、「白癡」,張女莫名受辱,向王男提出妨害名譽告訴;庭訊時王男律師辯稱「污辱人應該要從正面」,主張王男只是飛沫亂噴,不小心噴到張女後方,讓高等法院合議庭批斥該律師「扭曲法律」,維持王男判拘役20日確定。

▲王男律師辯稱污辱人應該要從正面,表示王男是溝通時唾液不小心噴到對方後頸,屬於過失。(示意圖/翻攝自)

王男去年8月18日中午到「上引水產」購買午餐,因賣場人潮擁擠與張女擦撞,王男一氣之下竟朝著張女後頸吐口水,隨即往結帳櫃台走去,疑似過於緊張,手上東西還未結帳便想離開,遭警衛攔下,張女受驚之下,追上前理論,王男卻反飆罵張女是白癡、神經病,甚至控訴張女性騷擾,讓張女極度難堪,警方獲報到場處理。王男辯稱,當時正在挑選菜色,張女突然從左側靠近,在耳邊碎唸了一兩句,讓他覺得被侵犯,心理恐懼,才不得已「正當防衛」轉身吐了對方一口口水,而到了結帳櫃台,張女又追上來,讓他覺得再次遭受侵犯,才回一句「神經病」警告;張女怒不可遏堅持提告。

法官調閱監視器,發現張女與王男交會後,隨即用手摸後頸,接著出現甩手行為,應是試圖甩掉沾在手上的黏稠物,加上王男的供詞,判定確實有吐口水一事;認為吐口水、罵人白痴等動作,足以使人感到難堪與羞辱,貶損社會地位,因此判處王男拘役20日。

王男委託律師上訴,律師主張公然侮辱是要讓對方很難受,有損社會評價,應該要從正面為之,但王男卻是從後面,表示他可能只是想跟張女溝通,唾液不小心噴到她的後頸,屬於「打擊錯誤」,而王男只是認為權利被妨礙而保護自己,這種行為頂多只是過失,但妨害名譽不處罰過失犯;對於律師的「神邏輯」,讓高院合議庭直批他的說法違反公然侮辱罪的立法意旨,更違背憲法保障的人性尊嚴基本精神,批評「扭曲誤解法律之詞」,駁回上訴,維持原審量刑判處王男拘役20日,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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