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啓明/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李姓男子,前年11月13日深夜駕車行經台中市大甲區經國路,看到「小芬」獨自騎機車經過,趁機駕車撞倒她機車,強行將她拉上車後兩度性侵得逞。台中高分院以他惡性重大依強盜強制性交罪重判18年徒刑,也因對被害人造成嚴重傷害,犯罪被害補償審議委員會決議給付40萬元給小芬,台中簡易庭法官判李須償還40萬元。
▲李男製造假車禍還性侵,法院判刑18年還需賠償40萬元。(圖/示意圖 資料畫面)
判決書指出,前年11月13日深夜,李男駕車行經台中市大甲區經國路,撞倒小芬的機車,強行將她拉上車,小芬左耳擦傷、下巴撕裂傷、頭部撞傷、胸部瘀青、左右腿多處擦傷;李起初想劫財,卻發現她身上沒有錢,還在繳卡債,李將小芬載到大甲區堤防路某處性侵得逞。
李為控制「小芬」,不讓她穿上衣物,小芬下巴不斷出血哭著表示要看醫生,李卻再度性侵得逞,最後才將她載回機車倒地處,將衣物及包包交還,讓她騎機車離去。
台中地檢署今年2月間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補償小芬40萬元,依法再向李姓被告行使求償權,請求償還支付的40萬元被害補償金,台中簡易庭法官判李須償還40萬元,可上訴。
★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