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桃園報導
桃園市1名金姓婦人,30多年前外遇生子,由於當年仍有婚姻關係,她從未對外透露兒子身分,連丈夫也不知道兒子並非親生,直到8年前丈夫過世,留下上千萬元的房產,金婦等繼承登記完成後,才向兒女吐露此事;金婦女兒得知弟弟是私生子,認為弟弟不該繼承父親遺產,遂打官司訴請弟弟繼承權不存在,還提出弟弟與父親的DNA鑑定報告,證明兩人並非親姊弟。
弟弟庭訊時表示,父親過世後辦理繼承遺產時,姊姊便已知道他的身世,亦同意他繼承遺產,才會一起辦理繼承手續,因此他主張擁有繼承權;法官認為,金婦與丈夫生前均未否認子女,弟弟生父也未提出確認親子關係的訴訟,弟弟仍推定為婚生子女,加上民法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要在被繼承人死亡6個月內提出訴訟,然而姊姊是在父親過世6年多後才提訴訟,明顯違反民法規定,加上弟弟並未推翻婚生親子關係,因此判決弟弟繼承權存在,可分遺產。
▲姊姊發現弟弟是私生子後,竟訴請弟弟繼承權不存在。(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ba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