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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發現36年前曾發生命案 屋主提告凶宅獲賠

記者陳怡靜/高雄報導 

一名蕭姓女子於3年前在高雄苓雅區大順三路購置一棟民宅,並將房子出租收取租金,卻被房客查出該棟曾發生小女孩墜樓死亡的意外,蕭女得知買到凶宅後氣得向原屋主、仲介公司提告,並要求退還房子減損價值共187萬5000元;經高雄地院查證確有該起死亡事故,認定前屋主龔姓男子須負有擔保責任,因此判賠49萬8691元,龔男不服提出上訴,二審亦遭駁回確定。

▲屋主購屋買到凶宅氣得提告,前屋主被判賠近50萬元。(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蕭女表示,2015年透過不動產公司向龔男以375萬元買下苓雅區一筆土地,以及大順三路的透天厝,待她將房子出租出去後,被徐姓房客查出龔男的前任呂姓屋主的女兒曾在該處墜樓死亡,蕭女獲悉後覺得房子這樣買貴了,認為該棟價值至少減損3至5成,因此要求退還187萬5000元。

龔男到案後供稱,當初購買時並未聽前任屋主說有發生過意外,而且在他居住期間都相安無事,他自己本身也不知情,所以當然無法告知蕭女;而不動產公司林姓等3名業務亦供稱已善盡查證責任。

法官於是找來前任呂姓屋主的陳姓女兒求證,陳女坦承在36年前,妹妹當時想要爬到隔壁找鄰居玩,卻不慎從遮陽板墜樓身亡。法官因此認定,事發當時雖非在屋內死亡,但仍會影響購屋者的意願及房屋交易價值,而龔男在出售時於合約中「是否知悉非自然死亡情事」勾選否,所以對於瑕疵仍應負擔保責任;法官將該案件並送交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經鑑定減損13.55%價值,約49萬8691元,因此判處龔男應賠償此金額,至於仲介業務則已善盡查證,且前屋主當時並未報警亦未通報相驗,因此難以發覺此事,予以判處免賠。

龔男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主張凶宅應符合兇殺或自殺情形,且該屋之後多次轉讓也未發生其他事故,難認有減損價值,加上當時是以低於市場行情200萬元出售,故應不必再予以賠償;經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審酌,對於龔男之供詞不予採信,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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