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蘇怡璇/桃園報導
男性侵女的社會案件時有所聞,但桃園這個案例,卻是女生性侵女生!一名被害女子指控同居的吳姓女子戴上「假陽具」性侵得逞,但被害女子報警時,對於性侵的時間前後說法不一樣,加上吳姓女子及極力否認性侵,桃園地檢署因此給予被告吳姓女子不起訴處分。
▲女女同居情生變?她控她假陽具性侵!(示意圖/翻攝Pixabay)
根據檢警調查,被害女子與被告的吳姓女子去年底認識,開始交往並同居,不到幾個月,感情生變,被害女子今年1/19向警方報案說,自已被同居人性侵,一開始是以「做男女之間的事」為由,不顧被害女子拒絕,直接把手伸進衣服「撫摸胸部」,1/11或是11/12早上還拿出情趣用品「假陽具」性侵得逞。
但奇怪的是被害女子到地檢署複訊時,又改口性侵時間,遭性侵時間改成1月17日晚上至1月18日凌晨間,自稱隔天上班後,把過程告訴同事。才在同事陪同下,到醫院驗傷報案。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認為,被害女子前後指控遭性侵的時間不一,被性侵時間不過相距6、7天,卻無法陳述確切時間,到底有沒有被性侵?已經有可疑之慮,加上沒有其他直接證據,被告野矢口否認犯行,因此給予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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