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新北報導
緬甸華僑李國輝去年11月在新北市中和區出租公寓縱火,釀成9死悲劇,其中北市警員王志偉也葬身火窟,一審依殺人罪判李男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而王志偉的雙親對李男提出民事求償,新北地院今判李男須賠償雙親共526萬餘元,可上訴。
目前仍遭羈押的50歲男子李國輝,來台17年,過往就有4次縱火紀錄;李國輝自稱遭友人在臉書群組中霸凌、嘲諷,去年11月間在胡姓友人收留下,住進中和興南路二段的出租隔間雅房後,仍自認常聽到其他房間聲音騷擾,因此向蘇姓友人提出警告更揚言放火報復;11月22日晚間8時許,李國輝外出購買汽油,折返租屋縱火後隨即逃逸,共計造成胡姓室友在內的9人葬身火窟。
李男被逮後,辯稱「腦中有聲音叫我這樣做」,但新北地院認為,他縱火時心智與常人無異,也無精神病史,因此判處李男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而全案目前也已上訴高院。
在這場火無辜喪命的台北市警察局吳興街派出警員王志偉,其居住在苗栗的70歲父親及63歲母親,則對李男共計求償526萬餘元,雖然李男未出庭辯論,也未提出訴狀表示意見,但新北地院認為,李國輝縱火造成2人喪子已有賠償責任,判決李男須賠償王父喪葬費、扶養費以及精神撫慰金共266萬餘元,須賠償王母撫養費、精神撫慰金共259萬餘元。可上訴。
▲王志偉雙親對李國輝提告求償526萬餘元。(資料照/記者游承霖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