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台北市1名施姓檢舉達人,先前用手拿著行車紀錄器,沿路拍攝車輛違規事實,手中雨傘卻不慎碰觸連姓女路人,由於他頭戴口罩及帽子,還以雨傘遮掩攝影器材,連女因此懷疑他偷拍,雙方當場爆發肢體衝突,路過的王姓男子挺身而出,協助連女及同事攔阻施男,事後雙方互控妨害秘密及妨害自由等罪,台北地檢署認為罪證不足,予以4人不起訴處分。
檢警調查,去年9月13日傍晚時分,連女與林姓女同事行經徐州路及林森南路口時,突然感覺背部被異物戳到,轉身一看赫然發現,走在她後方的施男,竟拿著行車紀錄器拍攝,由於施男頭戴帽子及口罩,還以雨傘遮掩行車紀錄器,連女懷疑自己被偷拍,遂上前阻止施男離去,並與林女及路過的王男,合力將施男當場制伏。
連女事後提出妨害秘密告訴,施男亦反控連女、林女及王男等3人,涉犯妨害自由及妨害名譽等罪;連女等人應訊時供稱,她們懷疑施男偷拍,遂請對方先不要離開,但施男卻只想逃離現場,也不讓他們查看影片內容,3人才會合力制伏施男;對此,施男則否認偷拍一事,並供稱他是在拍攝違規車輛,不但被連女等人限制行動,手部還因此受傷,連女甚至當眾大喊:「有人偷拍!」,明顯已損害他的名譽。
檢方檢視施男影片後發現,連女的腿、背等部位確實有入鏡,但當時施男正在拍攝交通違規,並非刻意針對連女拍攝,而且連女露出衣物外的部位,亦非身體隱私部位,認定施男並未構成妨害秘密罪,至於連女等人懷疑施男偷拍,才要求對方不要離去,但施男仍執意離開,雙方因此爆發拉扯,認定連女、林女及王男並無妨害自由、妨害名譽等犯意,遂將4人不起訴。
▲檢舉達人被誤認為偷拍狼,正妹夥同路人及同事將其制伏。(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