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被控從2009年起,涉污走莫拉克等災後修復工程款,檢調當初搜索時,還在縣長辦公室的茶葉罐內搜出30萬元現金,一審重判30年,二審改判22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定,李朝卿收受8次回扣,犯罪所得946萬元,今(18)日將這8項回扣罪上訴駁回,各判12年至14年不等徒刑定讞,由檢方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最高法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李朝卿被控,在辦理縣府風災道路修復等120多項工程時,向包商收取1到5成的回扣,2012年11月更被檢調在辦公室搜出裝有現金的茶葉罐遭收押禁見,2013年遭起訴,李獲新台幣2000萬元交保。
二審認定,李朝卿犯下96項收取回扣罪及15項收受賄賂罪,共判22年、褫奪公權10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將其中8項回扣罪上訴駁回,各判12年至14年不等徒刑,其餘88項回扣罪及15項收賄罪均撤銷發回更審。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將入獄。(圖/翻攝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