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前年總統大選投票日當天,資深藝人楊烈在臉書發文力挺小英,遭中選會以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裁罰60萬元,楊烈提起行政訴訟抗罰勝訴,中選會改裁罰50萬元,楊烈還是不滿意,再提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中選會改裁罰最低罰緩並無不妥,判決楊烈敗訴。可上訴。
▲圖/資料照片
2016年1月16日總統大選投票當天,楊烈在臉書發文「今天要選舉了!堅定信心不受任何干擾、威赫、誘騙!正確、勇敢選定總統:2號蔡英文」,結果被中選會認定,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的「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依法可處罰50萬元到500萬元的罰鍰,考量楊烈的違規情節後,裁罰60萬元,但楊烈認為處罰過重,經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改提行政訴訟。
去年4月北高行開庭時,楊烈律師當庭質疑,前總統馬英九的競選粉絲團「台灣加油讚」也曾發生類似狀況,情節明顯比楊烈更嚴重,卻只挨罰50萬元,中選會標準顯然輕重失衡;北高行去年6月判決,以裁量恣意為由,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中選會要另外依法處分。後來中選會改對楊烈裁罰50萬,楊烈仍不服,另提行政訴訟。
北高行認為,楊烈在個人公開的臉書網頁,以動態時報貼文方式助選,有違法故意應依法受罰;考量楊烈貼文並非有組織、系統、計畫性的違法行為,中選會裁罰最低額度50萬元,於法有據,判楊烈敗訴。可上訴。
▲楊烈前年在總統大選當天,幫蔡英文助選,結果被中選會罰錢。(資料照/記者盧素梅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