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周刊王》、《壹週刊》前年因陸續報導政論節目主持人李晶玉赴美產子捲詐保案,遭刑事局列為下一波約談對象;李晶玉認為報導不實,對多家媒體提告求償,其中一件是華視引述2份週刊的報導內容,所撰寫的網路新聞,遭李晶玉求償200萬元同時要登報道歉。不過,台北地院今(5)日判李晶玉敗訴。可上訴。
華視的夏姓編輯撰寫提到,刑事局查獲一宗「貴婦詐健保案」,指台灣貴婦利用赴美產子機會,請台裔醫師開假證明,返台後再以「緊急」剖腹為由,詐領健保費,除多名高階女主管涉案外,「就連…主播李晶玉等,都已被警方列為第二波調查對象」。
李女律師開庭時主張,是否只要有媒體報導,其他媒體就可未經查證跟進?根據國內確定判決指出,媒體不可未經查證即引用報導,且實務判例也說,媒體工作者不將應盡的查證義務委由其他媒體,且周刊王至少在文末有加上「至截稿為止,尚未取得李晶玉回應」等語,證明確實有查證,但華視並未寫到查證部分,可見製作新聞之草率。
華視律師主張,司法實務中也有判例與李晶玉律師持完全相反的見解,報導新聞就算錯誤,媒體只要報導時「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就不負過失責任,夏男根據《壹週刊》、《周刊王》兩家國內深具公信力與影響力的雜誌報導撰文,已是有相當理由確信內容為真實;且貴婦赴美產子詐領健保案,是影響飛航安全以及美國發給台灣人民簽證意願的重大案件,刑事局還特別為此召開記者會發布新聞,可見全案具有公益性,夏男的報導是對可受公評之事做善意評論,而且李晶玉是公眾人物,本就應受較嚴苛的檢驗。
▲彭文正、李晶玉夫妻當年赴美生子照。(圖/中美家音國際醫療管理諮詢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