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淞山/美麗島電子報
台大新上任校長管中閔到底有沒有違法兼職?這是個好問題,也是挑動藍綠政治爭議的敏感問題!此從監察院會那麼有超高效率,在管校長上任才八天就通過彈劾案,就可以得知當然有「政治因素」的作祟,會因此引發外界「保管」或「卡管」的政治質疑或爭議,也不用太過奇怪,畢竟「管中閔任用案」的政治風暴,不僅讓民進黨政府損兵折將,三個教育部長為此辭職下台,2018九合一大選受到部分牽連而慘敗,也對2020總統大選能否凝聚民進黨的團結意志而打贏勝仗?產生相當程度的影響。
換句話說,現在正在發生的管中閔違法兼職彈劾案本身,不會只是管中閔個人的問題,也不會只是公懲會究竟該如何依法處理的懲戒問題,而更可能會是一場攸關藍綠政權保衛戰的政治操作與攻防問題,目前只是「中場」熱身的階段而已!問題是,上半場滿盤皆輸的民進黨及其政府,究竟該如何翻轉局面以贏得社會與政治的正當性,並好好打好下半場的政治賽局?就必須是兼顧社會氛圍及觀感、政治脈動與執政節奏的政治考驗,蔡總統有沒有站在第一線領導?蘇院長如何掌握平衡分寸?教育部長潘文忠有沒有政治智慧及管控能力?民進黨新任黨主席與秘書長有沒有政治操盤的整合能力?民進黨立院黨團的政治監督與側翼助攻能力有沒有辦法有效發揮戰力?都在在考驗著民進黨是否能夠「繼續執政」的關鍵問題,如果有能力且有把握,就好好的表現給台灣人民來看,如果經不起再次折騰或考驗,則請趕快懸崖勒馬清理戰場,不要再歹戲拖棚了!
▲(圖/美麗島電子報)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管中閔在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國發會與經管會主委期間,匿名為壹周刊寫社論,年領65萬,3年共約190萬報酬,監察院以7:4通過彈劾案,認定管中閔是違法兼職。彈劾案的主要理由是匿名且固定、經常、持續性供稿,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禁止兼職規定,此與馬英九前總統所表示的「撰稿不算兼職」說法是有所不同的,也與管中閔的義務律師團聲明表示:「依照銓敘部46252號解釋,報社特邀專欄供稿,倘不涉職務上事務,應為法所不禁」無關,因為,主要的問題關鍵在於管中閔並不是一般的媒體投稿或寫專欄領稿費,而是幾近於等同「固定月薪」加「年終獎金」模式的稿費,縱使報稅名目上是稿費,實質上就如同按月領薪水的月薪,當然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的不得兼任業務規定,但與有無匿名應該並沒有直接關係,所謂的「匿名與否」真正有關的是有沒有向上級長官申請許可或有沒有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或損及政務官尊嚴或國家利益等問題,這是公懲會處理彈劾案該如何判定涉案嚴重程度與懲處內容時必須審核判斷的問題所在,也是檢證管中閔做部長還敢長期用教練兼裁判手法寫社論來影響國政的政治正當性與道德問題。
事實上,對於公務員不得兼職的規定,歷年來銓敘部的解釋常常寬嚴不一,也常引發諸多的爭議,因此,探求該條文的立法精神與實際案例的衡酌,的確需要建立一套更合理、明確且具體的認定標準,否則就容易變成因人而異、因人設事的選擇性執法結果!因此,目前的「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第五條的規定」,雖不能適用於本案情形(因本案是營利事業),但其立法內容與精神則可成為比較恰當的判斷標準,該條文第一項規定:「公務員之兼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一、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者。二、有損機關或公務員形象之虞者。三、有洩漏公務機密之虞者。四、有營私舞弊之虞者。五、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之虞者;六、有利用政府機關之公務或支用公款之虞者。七、有違反行政中立規定之虞者。八、有危害公務員安全或健康之虞者。九、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者。」
從這些規定內容與精神來看,管中閔當時在政務官職位上寫了那麼多的匿名社論,與媒體關係原本就相當的曖昧不清,是否還有職務上的可能利益輸送關係、洩密問題或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等等,更加容易啟人疑竇?站在國家政府機關利益的立場,難道不該加以限制或禁止嗎?這就是管中閔必須來自我澄清的部分,為什麼監察院的三次約詢管中閔都不到場?這難道不是「此地無銀三百兩」嗎?
總之,管中閔有沒有違法兼職?有沒有利益衝突迴避或政治倫理與自律問題?是法律問題,也是明顯的政治問題,後續應該還有更嚴重的政治正當性與道德紀律問題必須好好面對處理,因為就如同台大教授陳炳輝所說,這是制度面問題,對於內閣閣員應有同樣標準,監察院應一併調查!監察院的彈劾案只是一個開端,「潘朵拉的盒子裡頭」應該還有很多不能說的秘密及衍生出來的制度面與結構性問題該加以處理,民進黨及民進黨政府團隊看懂了嗎?該怎麼做來對社會交代?該怎麼找到正確的方法對症下藥?是該好好地展現治國的領導能力、政治能力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