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torABC針對3/12著名商標權記者會 聲明稿】
針對12日有關Tutor商標權記者會與相關媒體之報導,TutorABC做以下聲明:
TutorABC創始於台灣,自民國87年成立研發團隊,93年推出線上學習平台,95申請商標註冊一直致力於技術創新並提供給消費者高品質的學習服務,向來都是消費者心目中線上學習英文的領導品牌,TutorABC近年來受國際投資人青睞,陸續受到知名機構挹注,如:高盛、新加坡淡馬錫、新加坡政府基金GIC…等,從原先設立於台灣的本土企業晉身為國際性公司。TutorABC於102年經由我國「智慧財產法院」判定為受法律保障之著名商標,「智慧財產局」收錄彙編在案,多年來戮力經營,取得海內外之多項研發專利與產品創新獎項,相關實績如:
◎87年成立研發團隊
◎93年推出線上學習平台
◎94年經濟部數位學習「創新應用特優獎」、「學習網最佳案例優良」
◎96年「傑出資訊應用暨應用產品獎」
◎97年取得TutorABC商標註冊
◎97年「傑出資訊人才獎」、經濟部「十大金網優質獎」
◎99年「傑出資訊應用暨產品獎」
◎101年 紅鯡魚(Red Herring)全球創新100強
◎102年「百大創新產品金質獎」
◎102年經由我國「智慧財產法院」判定為受法律保障之「著名商標」
◎104年TutorGlass線上即時實境教學系統獲「百大創新產品獎」
◎107年TMX全球智慧講堂獲「百大創新產品獎」
二十年來投入無數心血、創新產品、維護品牌聲譽,使TutorABC等Tutor系列商標成為著名商標,並經智慧財產局登載於著名商標名錄。 本公司立足台灣放眼世界,面對接踵而來的後進廠商,向來歡迎良性競爭,深信惟有如此,方能帶動整體產業向前,並嘉惠於消費者。然就市場上部分借勢TutorABC商譽、使用高度近似品牌、而導致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的競爭同業,TutorABC身為著名註冊商標權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以排除侵害。這是正當的權利行使,也是商標權人維護商標的義務。
目前已經有多起法院判決TutorABC勝訴,並要求競爭同業更換品牌。法院在確定裁判中明白指出:「Tutor」作為TutorABC著名註冊商標、Tutor系列商標、iTutorGroup集團名稱的主要部分,對TutorABC經營線上英語教學事業,非常重要,競爭同業在「Tutor」之前或之後附加英文字,作為經營線上英語教學事業的品牌,會讓消費者混淆誤認競爭同業與TutorABC有所關聯,且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是違反商標法的行為。自99年起即陸續接受TutorABC委任處理多起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的理律法律事務所黃章典律師指出,TutorABC是開發智慧型線上學習系統,並提供真人即時互動、量身訂作學習內容、精準追蹤成效之科技顧問公司,亦針對該服務以「TutorABC」商標圖樣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取得商標註冊。
TutorABC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廣告,行銷其服務項目,已獲相當效益,使TutorABC商標在英文線上語言教學領域,具有極高知名度與排名。智慧財產法院早在102年的商標侵權案件(102年度民商上字第3號)中,考量當時服務客戶人數、網路廣曝光量及廣告資金投入,並參酌相關事業或消費者知悉或認識TutorABC商標的程度、商標使用期間、商標推廣告期間、商標成功執行其權利等因素,認定TutorABC商標為著名註冊商標。 黃章典律師更進一步指出,在108年的時空若要探究在智慧型線上學習系統,相關事業及消費者對TutorABC商標認識的程度,證明其知名度應該相對容易。
TutorABC對競爭同業所提起的訴訟,部分早已確定,部分仍在進行當中。相關競爭同業於案件仍繫屬法院的同時,商借台北律師公會會議室大肆召開記者會,以不實事項抹黑TutorABC,片面指摘對其不利的司法判決,意圖形塑台北律師公會為其背書的錯誤印象,並於相關訴訟案件判決前召開記者會,非旦是對法院之不尊重,亦企圖藉此影響司法獨立性,實屬不當。TutorABC認為有必要藉由此新聞稿加以澄清,以正視聽。 該記者會列名與列席之業者,多數與本公司並無訟爭關係,新聞稿中提及之賴中強律師非本公司之特聘律師與委任律師,在此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