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在家偷情當場被抓包,結果釀出人命!新竹縣42歲的謝姓男子前年晚上回家時,撞見同居女友跟前男友做愛而爆口角,暴怒下持刀朝情敵刺到臟器外露,送醫後不治;最高法院今(19)日駁回上訴,依殺人罪將謝男重判13年定讞。
▲謝男案發後被捕。(圖/資料照片)
謝男一審被重判13年,二審改以「義憤殺人罪」輕判5年10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調查。
高院更一審調查,謝男與賈女是男女朋友,杜男是賈女的前男友。謝男於2017年8月24日晚上外出,獨留賈女在同居處,當天深夜10時許,謝男返家時驚見杜男正與賈女嘿咻,怒喝「我給你5分鐘穿衣服穿褲子」,謝男見杜男穿好衣褲後,怒嗆賈女「討客兄」並出手打她,另又質問杜男「你憑什麼碰我老婆」,反遭杜男嗆說她是我的人。謝男一怒之下,持木桌下的尖刀刺向杜男肩膀刺去,但杜男仍回嗆賈女是我的人,讓謝男聽聞後怒不可抑,不僅與杜男互罵三字經,還朝杜男腹部猛力刺下,眼見杜男血流不止後才停手,離去後託友人報警自首,杜男送醫不治。
更一審認為,謝男乍見賈女、杜男偷情,雖被此不義行為而激起憤慨,但當場僅對杜男右肩刺兩刀、傷勢輕微,謝男還短暫離開現場,讓賈女、杜男穿好衣物,後因杜男在互毆、對罵時再嗆聲,謝男才憤怒行兇,已不符合義憤殺人所要求的「當場」要件,所以維持一審依普通殺人罪論處的見解。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謝男和賈姓女友不顧警察在場,當眾吵了起來。(圖/資料照片)
▲案發現場留有大片血跡。(圖/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