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怡靜/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女高中生小姿(化名)去年4月間,騎乘腳踏車時違規騎至新海橋上,因變換車道不慎遭後方機車追撞,小姿跌倒後左手臂又遭公車輾壓,導致骨折、關節脫位等傷勢,小姿憤而向機車騎士及公車駕駛提告過失傷害等罪,事後由於雙方達成和解,小姿撤告,新北地檢署因此將全案處分不起訴。
▲女高中生違規騎腳踏車上新海橋,不慎遭機車追撞,又遭公車輾斷手臂,事後雙方合解獲不起訴處分。(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不起訴處分書指出,女高中生小姿去年4月底,從板橋往新莊區方向,將腳踏車騎上禁止行人、單車上橋的新海橋,並在上匝道時由內側車道切至外側車道,後方51歲的莊姓機車騎士閃避不及追撞上去,小姿隨即摔倒在地。
一名48歲的陳姓司機駕駛公車行經該處時,小姿正好摔至內側車道上的公車右後車輪處 當場將她左手臂輾過,造成手骨關節脫位、嚴重骨折等傷勢。
事後小姿分別怒告莊姓騎士過失傷害、陳姓司機業務過失傷害罪,由於雙方後來達成和解,小姿也因此撤銷告訴,檢察官將莊、陳2人均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