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今(11)日內政部針對性別變更「是否須摘除性器官」表示採開放態度,但關於當事人性別變更,這涉及醫學專業,所以還需與衛生福利部審慎研議並商討有相關的配套,以維護社會秩序。但若有民眾欲變更身分證及相關證明文件的「性別」資料,依現行規定,必須經2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的診斷書及摘除性器官等要件後,才可以到戶政機關辦理「出生別」變更登記。
▼內政部長陳威仁。
(圖/資料圖)
究竟性別變更「是否須摘除性器官」呢?今(11)日內政部表示還有討論空間,但是如果變性當事人出入公共浴室、廁所、健身房或游泳池等場合,面對男女空間選擇問題,他們認為還是得尊重當事人與其他民眾的身心感受,同時還需要整合協調相關部會及各界意見,避免有爭議問題出現。
(圖/翻攝自flickr)
而現今的身分證及相關證明文件「性別」資料,還是依據醫療院所為嬰兒開立的「出生證明書」所記載性別,即生理性別予以登記,若民眾想辦理變更,根據前行政院衛生署2008年10月13日的結論整理如下:
(示意圖/翻攝自flickr)
1、男變女-必須經過2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的診斷書及摘除男性器官,包括陰莖及睪丸。
2、女變男-必須經過2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的診斷書及摘除女性器官,包括乳房、子宮、卵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