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冠穎/台北報導
今(31日)立法院最後一次院會三讀通過攸關酒駕的《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會中通過民進黨團再修正動議版本,條文明定曾犯酒駕、毒駕案件者,若於5年內再犯且致人於死,將可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傷者也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現行《刑法》第185-3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有酒駕、服用毒品導致不能安全駕駛,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若致人於死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酒駕事件頻繁,朝野均有共識要修酒駕法案,國民黨團、民進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立委提出不同版本,行政院、司法院也主動提出政院版本,針對《刑法》185-3條的酒駕刑責,針對酒駕致死是否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朝野多次協商仍無共識,今天立法院院會就各版本來進行表決。
今日院會通過民進黨團提出之再修正動議版本,條文明定曾犯酒駕、毒駕案件被判刑或緩起訴確定者,若是在5年內再犯且致人於死,將可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也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此,國民黨立委吳志揚發言時直批,「根本是在打假球!」吳志揚表示,「我們常說酒駕零容忍,我們做到了嗎?」吳志揚表示,行政院版本是在打假球,根據民進黨版本,累犯還要限於五年的才算,「是不是我撞死人5年之後我就是一條好漢,這這樣嗎?」
民進黨立委周春米則表示,目前現行條文是就酒駕肇事致人於死的處罰,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最重本刑10年以下,如果是累犯再犯,依累犯47條規定,加重其刑至1/2,也就是最重可以判到15年,可能無法去拘束處罰在社會大眾所見知的更嚴重的酒駕,民進黨的修正動議條文,在最重本刑加重至無期徒刑,相當於殺人罪的次重刑度。
周春米強調,任何法律的修正,立法者要將各種情節考慮進去,除了最重應處以極刑的情節,也要考量到其他情節,或者是較輕的情節,這是大法官775號解釋所揭櫫的不分情節,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會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