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大法官會議今(31)日做出釋字第777號解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有關肇事致人死傷逃逸,法定刑均1年以上、7年以下,違反憲法比例原則。違憲部分2年內失效。
▲肇事逃逸均判1年以上已確定違憲。(圖/資料照)
民國88年4月21日增訂公布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同條規定,提高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法官認為,102年修法後,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法定刑,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法易科罰金,對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的處罰,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違反憲法第23條。這部分應自解釋公布日2年內失效。
另外,條文中有關「肇事」部分,不是因駕駛人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事故是否構成「肇事」,不是一般人容易理解或預見,文義違反憲法明確性原則,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