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31)日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明定擅自改裝電動自行車最重處新台幣5400元的罰鍰;騎乘電動自行車超速最重罰1800元,未戴安全帽則罰300元。
▲立院三讀,擅自改裝電動自行車最高罰5400元。(圖/資料照)
民眾使用電動自行車的數量持續增加,合格的電動自行車法定最高時速為25公里,在改裝之後,時速可達50公里以上;但由於電動自行車無需考取駕照即可上路,不配戴安全帽無罰則,對於違法改裝也無覆驗的規定,衍生出許多交通事故。
立法院會上午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針對電動自行車的改裝、超速問題進行規範。條文明定,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處電動自行車所有人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
條文也明定,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的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25公里者,處電動自行車駕駛人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至於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則處300元罰鍰。
此外,三讀條文也針對自行車附載幼童的規定予以放寬,開放年滿18歲以上的自行車駕駛人可附載幼童,若未依規定附載幼童,包括駕駛人未滿18歲、附載的幼童年齡或體重超過規定、不依規定使用合格的兒童座椅以及腳踏自行車或定動輔助自行車等,將處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