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目中心/台北報導
每周一晚間十點,三立新聞網節目《94要客訴之人在江湖》帶您深入探討社會時事,拆解各種江湖手法!買房我們都知道要誠實通報是否為凶宅,但您知道嗎?租屋卻沒有規定要通報,若房客租到凶宅,只能自認倒楣!
▲律師林炎臻
資深警官高仁和分享過去在北市文山一分局處理過一起命案,一名婦人因產後憂鬱症暴瘦到39公斤,之後竟然在房內用先生的領帶輕生,警方到場查看,發現房內牆上還用口紅寫著「恨」字,之後舉家搬遷後,轉租給一名房客,房客從鄰居那得知過去房內曾有人輕生,自己竟租到凶宅,嚇到想退租,但房東竟問:「那你有看到鬼嗎?」房客無奈只好付押金,提前搬離,自認倒楣。
凶宅租賃到底需不需要通報?律師林炎臻表示,房屋買賣契約是有明確規定要列出是否為凶宅,但租賃契約裡卻沒有,加上凶宅難以舉證,房客大多只能自認倒楣。過去曾有類似判決,法官認為租賃僅是「使用權」,但買賣是「所有權」,因此在法律的認定上不太一樣。高警官也建議,若真害怕租到凶宅,可以先上網搜尋大樓有類似的命案發生,或是實際走一趟詢問鄰居,自己也較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