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宜蘭一名58歲的男子吳進毅,因積欠邱男71萬多元債務,每月付5萬元利息仍遭逼債,去年1月他以紅色布條將邱男勒斃後、棄屍員山鄉山區;最高法院維持歷審見解,考量吳男犯後自首,非十惡不赦毫無悔悟之心,今(17)日駁回上訴,依殺人等罪合併判處16年、褫奪公權6年定讞。
從事碗盤生意的吳男供稱,他積欠邱男71萬5000元,每月還得支付5萬元的利息,事後邱男不斷向他討債,還曾帶小弟上門拿農藥威脅他「不還錢就一起喝農藥自殺」,他被逼急才因此萌生殺機;2018年1月30日上午9時許,吳男佯稱還款約出邱男,再趁機以布繩將邱男勒斃,隨後就開著邱男的車到員山鄉山區棄屍。
▲吳男棄屍後將車停在國道5號共乘停車場。(圖/資料照片)
邱男女友因一直找不到邱男,當晚便向警方報案協尋,警方從邱男女友口中得知邱男與吳男之間有債務糾紛,警方約談吳男時,吳男無法清楚交代行蹤,且供詞前後不一,讓警方懷疑他涉嫌重大,還暗示他「好好想想」;吳男察覺已被警方鎖定,隔天清晨5時許便自行前往派出所自首。
歷審考量,吳男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沒有前科,依殺人罪判處14年8月、褫奪公權6年,遺棄屍體罪判處1年6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6年,褫奪公權6年,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