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藍姓男子,去年7月間,與一名蘇姓人妻認識後,明知對方已婚,卻仍與對方交往,蘇女的丈夫得知2人姦情,更因此需要服藥才能入睡,事後怒控藍男向他求償1百萬元;藍男挨告後,喊冤表示,自己因服藥無法「人道」,只當蘇女士親妹妹,但法官卻發現,蘇女曾傳訊稱藍男為「老公」,藍男也曾傳訊表示「因為我的心已經給了妳」,認為儘管無從證明2人曾發生過性行為,但仍認為2人行為已逾越正常男女關係,侵害蘇女丈夫的配偶權,因此判藍男得賠償10萬元。
判決指出,蘇女的丈夫指控,蘇女與自己在105年結婚後,藍男明知蘇女已婚,卻仍在107年間,對妻子展開熱烈追求,2人不但在外租屋同居, 2人對話紀錄還充滿鹹濕內容,導致蘇女的丈夫更因此身心俱疲,需要服用藥物才能入睡,丈夫事後顧及蘇女已認錯悔改,不願對妻子提告,但發現藍男事後仍不斷糾纏妻子,甚至對他挑釁,因此憤而向他提告求償1百萬元。
藍男供稱,蘇女向他表示心情不佳,要求陪看電影,事後傾訴與丈夫感情不睦,要求他代為在外找尋租屋處,更在他手上劃上愛心,聲稱當天是紀念日,若到約定日期,愛心仍未消失,就會給他「大驚喜」,後來2人便一同到虎頭山散步,期間,蘇女主動勾住他的手,並親吻嘴巴,並表示這就是「大驚喜」。
藍男進一步表示,蘇女與他同住期間,在洗澡、上廁所時均不關門,深知對方在暗示他,但因自己患有疾病需要服藥治療,無法人道,因此僅將蘇女當作妹妹看待。
法官認為,藍男與蘇女原本僅是保齡球館顧客與店員的關係,在得知蘇女與丈夫感情不睦,打算搬離原住所後,不僅未阻止蘇女搬離,反而出面協助簽立租賃契約、墊付押、租金,甚至協助布置租屋處,並添購屋內必須物品,2人甚至還同住4個晚上,足以證明2人行為已超越正常關係,並已有情侶間交往互動,因此認定藍男所稱的僅是照顧妹妹一詞,不足採信。
此外,法官查看雙方對話紀錄,發現蘇女曾傳訊藍男「我只知道你是我老公」,而藍男也曾傳訊「我會清楚明白的告訴她,因為我的心已經給了妳」、「她的任何要求,我都會盡力彌補她這些年的苦,只因我選擇了妳」,更發現2人臉部緊靠、親吻嘴唇的合照,認為2人交往程度,並非一般婚姻信守誠實的配偶所能容忍,因此判藍男須賠償對方10萬元。可上訴。
▲法官認為藍男行為已侵犯蘇女丈夫配偶權,判賠10萬元。(圖/翻攝自推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