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大統黑心油案負責人高振利去年7月被智慧財產法院判12年徒刑定讞,但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大統長基為「法人」,無犯罪行為能力,僅判3千8百萬元罰金。檢察總長顏大和昨天(15日)表示,大統公司可為犯罪行為人、有犯罪行為能力,智財法院判決適用法有違誤,已經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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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大統長基因販賣含銅葉綠素的黑心油,遭檢方聲請沒收不法所得18億餘元,但經判決後,大統僅付出5384萬元的代價。最高檢察署指出,智財法院的判決內容違背大法官釋字687號,且《食品衛生管理法》也有對法人科處罰金的相關規定,可見得法人也可成為犯罪行為人。最高檢察署表示,該判決違背法令,可能影響檢察機關偵辦標準,已經在昨(15)日提起最高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