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盈君/台北報導
前年2月間,台北市一名公車吳姓司機,在行經民生東路五段時,前方駕駛自小客車的謝姓女駕駛,卻突然從對向迴轉至前方,害吳姓司機緊急煞車,導致車上的一名盧姓乘客慘摔,不但頭、頸多處受傷,就連牙齒都摔斷2顆,同年3月間,客運公司跟盧男達成和解,賠償對方25萬元,但認為公車之所以急煞,是因為謝女突然迴轉造成,因此提告謝女要她負責,謝女出庭時還辯稱,是因為吳姓司機超速行駛,不過此說法卻遭法官打臉,但因為客運公司賠償盧男,是雙方和解的結果,不等於盧男實際損失傷害,因此判謝女須賠償8萬元。
▲公車示意圖,與本文無關。(圖/資料照)
據判決書指出,前年2月2日上午,謝女駕駛自小客車行經民生東路五段時,在未確認周遭車況、未打燈的情況下,於該路段路口處迴轉,導致吳姓公車駕駛緊急煞車,車上一名60多歲的盧姓乘客因此慘摔,造成頭、頸多處挫傷,且牙齒斷裂、滿口鮮血,同年3月間,客運公司跟盧男以25萬元達成和解,但認為因謝女突然迴轉才導致,因此提出民事訴訟要她負責。謝女出庭時辯稱,是因為吳姓司機未注意車前狀況、且超速行駛,但法官勘驗相關證據後打臉,認定謝女貿然迴轉為肇事主因,必須為盧男的傷勢負責。
不過法官也認為,客運公司與盧男和解的金額,是雙方互相讓步的結果,不等於盧男實際的損失傷害,加上客運沒有拿出收據明細,僅其中一項精神賠償部分,賠給盧男8萬元,因此法官認為,盧男車禍所受之損害,僅有這項「精神賠償」8萬元有據,其餘損害項目及金額均屬不能證明,判謝女須賠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