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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討裸照少女卻甜喊:幫你弄出來 男大生凍抹條約戰下場慘

記者游承霖/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陳姓男大生,去年4月間透過交友軟體「探探」,認識當時年僅12歲的少女花花(化名)逐漸成為好友,竟大膽地向對方索討裸照「如果我跟你要全裸的或約妳會選那個啊」等語,更在5月間,將花花帶往中壢一間摩鐵內嘿咻1次,事後直到花花的母親察覺花花神色有異,這才察覺有異,憤而報警提告,而法官檢視2人對話紀錄,發現內容露骨、煽情,考量陳男當時才剛滿18歲,並無任何前科,且已向花花的父母道歉,因此依引誘少年拍攝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他1年10月徒刑,緩刑3年,期間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去年4月底時,透過交友軟體「探探」認識年僅12歲的花花,並成為網友,陳男從4月到5月間,明知花花並無成熟性自主及判斷能力,竟傳送「如果我跟你要全裸的或約妳會選那個啊」、「就運動內衣脫掉然後用手遮點拍」、「那拍乳溝呢」、「對全裸」等語,引誘花花拍攝裸照;去年5月13日,陳男更將花花約到中壢區一間摩鐵內與她發生關係,事後直到花花的母親察覺有異,這才察覺此事報警提告。

法官審理時,勘驗2人Line對話紀錄,發現兩人聊天頻率密集,文字間多有曖昧,且花花更曾在對話中表示「星期日天幫你舔到射出來」等語,足以認定陳男與花花已發展出情誼而互有情慾,才會進而向她索要裸照、並與其發生關係,認為陳男犯罪情節尚非重大。

此外,法官也認為,陳男犯案當時年僅18歲,犯後始終坦承犯行,而有悔悟之心,且已與花花父母道歉表達悔悟,認為陳男態度尚可,因此依引誘少年拍攝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他1年10月徒刑,緩刑3年,期間付保護管束,期間須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並參加法治教育2場。可上訴。

送爛醉女同事回家 狼男揉胸舌吻趁機性侵

▲陳男向花花索討裸照,更與她發生關係遭判刑1年10月,緩刑3年。(資料照/記者蘇怡璇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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