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陳姓婦人為了栽培女兒,供她遠赴英國留學、返國後更買機車供她代步,並為她投保儲蓄險保單3張,11年後卻突然一狀告上法院,要求女兒償還劉學費、保險費等零零總總共340萬餘元,並要求將機車還給她;女兒則辯稱,父母為栽培子女,實為現今社會常情,此外並無證據證明有消費借貸關係。台中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即便是陳婦出錢,但雙方並無借貸關係,因此判陳婦敗訴,女兒不用還錢,機車更不用還。可上訴。
陳婦主張,2015年間,由於女兒當時剛留學歸國,還沒找到工作,又急著買房,需要籌措款項,因此將30萬元存入女兒帳戶中,但女兒卻在去年12月間重新申辦存摺並變更印鑑,害她無法提領這筆錢,要求女兒返還30萬元及利息13104元。
陳婦接著說,女兒在2006、2007年間到英國留學包含生活費、學費、來回機票等費用,合計向她借款約250萬元;另外,女兒剛回國時,更出錢替她買機車代步,燃料稅等費用都是由她給付;最後,她以女兒作為要保人,替她投保3張保險,要求女兒將要保人改成她,但女兒卻未履行,零零總總相加,認為女兒應償還340萬5840元,並將機車還給她。
女兒出庭時則主張,母親的確有支助她部分學費,但否認全額為250萬元,而且這是母親自願支助,雙方並無消費借貸,此外,父母為栽培子女,因而自願資助學費者,實為現今社會常情,母親又未舉證證明雙方有消費借貸關係,認為自己不須還這筆錢。
女兒接著說,機車的確是媽媽帶著她去車行買的,但登記在她名下,是媽媽贈予她的,因此也認為無需還車;至於母親給的30萬元及3張保險,都是母親所贈予,認為自己無須償還,請求法官駁回。
台中地院法官審理時認為,陳婦既為「幫助」女兒買房,而將30萬元存入女兒帳戶,無論是陳婦供稱的「幫助」或是女兒所說的「贈予」,都非法律原因,因此認為陳婦要求償還30萬元並無根據。
學費部分,陳婦的確有支付女兒部分留學費用,此為雙方所不爭執部分,但姑且不論確切金額為多少,但女兒回國至今已11年,為何女兒未曾返還任何費用,也不見陳婦催繳;此外,父母為栽培子女,基於贈與關係而為子女支付留學費用,亦屬常見,因此駁回。
至於機車部分,陳婦聲稱是為支援女兒生活所需,並讓她有踏實及歸屬感,才會將機車登記在女兒名下,但法官認為,既然是「支援」就是將機車贈予女兒的意思,因此同樣認為陳婦的請求並無根據。
最後針對3張保單部分,法官發現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都是女兒,保險費部分也全都是女兒繳的,並無證據證明費用是陳婦所繳,因此再度駁回陳婦請求。全案可上訴。
▲陳婦要求女兒償還340逾萬元,但法官卻打臉她,認為女兒無須還錢。(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