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穎亭/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55歲許姓女代書,因受委託代辦一件蘆竹區的違章鐵皮建築事務,經區公所公務科林姓承辦人員多次會勘場地後,發現該場地不符合規定而無法申請接用水電,因此退回申請,不料許姓代書,在107年8月17日下午,竟帶著裝有一萬元現金的牛皮紙袋,找上林姓承辦員,問說:「這樣可以嗎?」,示意要林員通融此案,不過林員堅決拒絕,並且報告政風室此事,桃園地檢署今(29)日依貪污治罪條例行賄罪,將許姓代書起訴處分。
▲許姓女代書受委託代辦違章建築事務,遭公務機關拒絕後,竟拿一萬員賄絡林姓公務員。(示意圖/翻攝畫面)
判決書指出,許姓代書在107年6月26日接受民眾委託,協助處理蘆竹區西溪路一處,違章鐵皮建築的水電申請事務,當時蘆竹區公所工務課指派,林姓等多名承辦人員,多次到現場勘查,不過申請的建築均不符合相關規定,因而無法申請接用民生水電,將申請駁回,不料,許姓代書竟不罷休,在107年8月17日下午,又去找林員,還給他一個牛皮紙袋說:「這樣可以嗎?」,林員打開一看竟然是厚厚的千元大鈔,明白許姓代書暗指希望林員能夠通融此案,但林員拒絕並且轉告政風處,才被爆出此事。
法務部表示,「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通過後,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送紅包給公務員即可能觸法,修正案規定,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的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