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若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散布不實資訊,意圖影響農產品、行政院公告的生活必需用品等交易價格,得加重其刑至1/2。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若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散布不實資訊,意圖影響農產品、行政院公告的生活必需用品等交易價格,得加重其刑至1/2。(圖/中央社)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月13日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刑法第251條及313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根據行政院、司法院版的提案說明指出,鑑於飲食物品以外,諸如涉及國民健康與衛生等的生活必需用品,若供應遭人為操縱,將影響國民生活安定並阻礙全體社會經濟發展,嚴重影響人民權益,有擴大保護的必要。
提案說明也指出,考量現今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發送涉交易秩序或他人信用的不實訊息,該不實消息對交易秩序或他人信用的損害,較一般散播方式所生影響更大,因此有加重處罰的必要。
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增加「經行政院公告的生活必需用品」也適用刑法第251條條文的規定;此外也增訂第4項條文,若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意圖影響農產品、工業必需的物品、經行政院公告的生活必需品等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訊息,得加重其刑至1/2,即最重可處3年徒刑及30萬元罰金。
至於修正刑法第313條條文部分,三讀條文規定,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若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此罪者,得加重其刑至1/2,即最重可處3年徒刑及30萬元罰金。